赵明明律师亲办案例
对方单位没有盖章仅有一般人员签名的对账函有效吗,能胜诉吗?
来源:赵明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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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xxx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明明,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x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xxx。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湖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9月1日就原告向被告提供原煤签订了一份《原煤采购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2013年7月7日经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原煤款60.56万元。事后,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0.56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26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原、被告之间的货款,被告已经付清;原告主张的的合同,对违约金没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存在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1日,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9月1日签订了一份《原煤采购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2013年7月7日经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原煤款60.56万元,但被告单位并没有盖章,只有签名,且签名不是公司的负责人。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本院。庭审中,双方争议较大,被告对单位没有盖章的对账函不予认可,并且认为原告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要求驳回;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按原告提供的合同,没有违约金条款,向法院又提交了一份与原告存在差异的合同原件;被告主张货款已经付清,向法院提供了四张银行承兑汇票,增值税发票和票据,证明款已经付清。

法院审理庭审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对方只愿意承担总费用的三分之一,并声称不愿再多付一分钱,如果调解不成,坚持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原告代理人在向当事人叙述案情后,当事人仅愿意放弃违约金,坚持货款本金,因此导致差距太大,审理法官也没有再进行调解。

事后,原告代理人通过案件的庭审后,收集大量证据、查阅了大量法律规定并及时就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向承办法官书面递交了要求法院全部支持原告请求的代理意见。多次与承办法官就案件情况进行沟通、交流,法官也多次将原告的意见及时向单位沟通联系,最终单位知晓了案件利害关系后,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全额支付货款,但由于单位资金紧张请求分期三个月内支付;原告代理人及时向当事人说明对方的调解意见,当事人表示同意,但是原告代理人为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考虑,案件是外地办案,如果对方没有履行,又将加大当事人执行成本和时间精力,因此向当事人建议增加20%的违约条款,给对方一定的约束,可以及时要求对方付款,请求当事人同意,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但是对方又不同意,在近一个月的沟通后,最终对方还是同意,并由法院出具了被告支付原告全部货款60.56万元的调解书,签订当月3日前支付30万元,次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剩余10.56万元在再下月30日前付清;如果未按期或者逾期支付货款,除货款本金外再承担违约金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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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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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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